通知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案件,未依限補報或說明,補稅併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老周以自己銀行帳戶的存款,向上上建設公司購買房、地現值計2,500萬元的不動產,並將所有權登記在獨子小周的名下,稽徵機關查核時認定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之情事,遂依規定通知老周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老周收到國稅局的公文後並未在限期內提出說明,也未在期限內補申報贈與稅,案經稽徵機關按其購置不動產之現值,核定贈與總額2,500萬元,漏報贈與稅額228萬元,並按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1倍的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通知補申報贈與稅之公文,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補申報,或說明其經濟行為並不構成「以贈與論」之理由並提示確實證明文件,切勿置之不理,損及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