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出租供學生居住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日租套房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的稅率。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只論其是否作為住家使用,而不論其係供自用或有出租行為,只要房屋未作住家以外用途使用,即使出租予他人居住,一樣可以適用住家用稅率。因此,學校附近出租供學生居住之房屋,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但是,營業人從事旅館等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服務之房屋無論是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公司或一般營利事業所有房屋出租,與旅館業以房屋供旅客住宿之營業性質不同,應按房屋承租人之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其應適用之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