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中縣訊)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二種。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所發行之禮券,若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屬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商品禮券憑以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自由兌購貨物者,屬現金禮券,嗣後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憑以兌購貨物時,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分局呼籲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兌購貨物時,應注意禮券之性質,如係購買商品禮券,則購買禮券時即應索取統一發票,如係購買現金禮券,則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英綜,電話:(04)25291040轉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