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須繳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