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擬辦理修正,地方稅務局於8月31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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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發展花蓮觀光,鼓勵投資,吸引觀光客駐足消費,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等最優惠投資環境,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研擬「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將於8月31日召開公聽會。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於91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實施迄今,逾8年未檢討調整;為因應地方發展觀光,鼓勵民間投資,吸引觀光客駐足消費,使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等業者有優惠的投資環境,爰研擬「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娛樂稅法第5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訂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為發展花蓮縣觀光,鼓勵投資,吸引觀光客駐足消費,本次擬修正「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為:「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5%」,修正第2條第1項第6款為:「高爾夫球場5%。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2.5%。其他提供娛樂設施者5%。」,修正第2條第3項為:「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興建提供使用者徵收率1%。」,修正第2條第4項為:「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提供使用者徵收率1%。」,增訂第2條第5項:「符合花蓮縣重大投資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興建娛樂設施、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使用者徵收率1%。」 稅務局為使「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更為周全,將於8月31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與會,提供意見,再將草案與公聽會會議紀錄陳報縣府,經縣議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核備實施。 地方稅務局亦表示,研擬修正「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可吸引投資,與國際接軌,發展花蓮縣觀光,且企業投資對花蓮縣經濟的發展亦可產生實質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