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因戶籍遷出致不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必須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需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要件。故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原設籍者將戶籍遷出,致具有前揭身分之人已無1人設籍該處,縱地上房屋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依法補徵差額。

  該局提醒納稅人,土地一旦申准適用優惠稅率,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務必要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漏稅額達2萬5,000元以上,除應依法補稅外,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尚需處以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