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漏報所得仍應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扣繳義務人未於96年5月底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寄發,致其無法得知系爭所得確定金額,實非故意漏報,懇請免予處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此外,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固有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來源及數額之功能,惟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8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