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之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地價稅採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卻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向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核發全年度之地價稅單,並非按月比例分單稅款。故民眾在買賣土地時,如於買賣契約中約定雙方地價稅的負擔比例,此屬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之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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