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次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房屋交易者,即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惟近年來,坊間有許多投資客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營利工具,炒作房地產以賺取價差,並經常性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此種行為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應辦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該所已經先行就個人一年內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之資料,就其交易頻率及交易目的進一步查核,如符合前述「以營利為目的」,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登記但有漏報營業稅情形,依法除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10倍罰鍰。該所為落實愛心辦稅並維護租稅公平,特別呼籲從事房屋買賣之業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或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購進房屋再銷售之情形,應儘速向該所補辦登記、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即得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所洽詢。 (提供單位:第三股崔宇心,聯絡電話:460597轉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