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為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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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9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依稅法規定,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若經核准即可自本年度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課;如未提出申請,即使土地符合適用優惠稅率及減免地價稅的要件,仍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能享受優惠,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已經申請核准的土地,只要核准後土地用途沒有變更,就可繼續享受優惠,不必逐年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需符合下列規定:〈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二〉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本局特別提醒民眾,請把握申請期限於9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