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帳上所列閒置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帳上所列閒置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其自行調整續提之折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其他損失;應俟未來處分資產時,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所得稅法上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之有形資產,若係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例如不再使用於生產之廠房及機器設備時,則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相關規定,轉列為閒置資產。且因閒置資產已無未來經濟效益,非屬折舊性資產,故不得將其相關折舊金額列報為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陳麗如,電話:04-25291040轉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