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租稅減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抽核某科技公司申報租稅抵減項目,發現其中部分支出與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業已移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調減可抵減稅額約1千餘萬元。
  據瞭解,某些營利事業於申報租稅減免時,其有關投資稅額抵減項目,尤其是「研究發展支出」部分,均會提供大量外文資料甚或以原始圖繪之專業性文件作為憑據,藉以取信稽徵機關,抵減應納稅額。惟稽核單位近期抽核部分租稅減免案件,發現某公司所提示之文件內容顯示,其中有部分將以前年度已發表上市並量產產品之相關支出列為該申報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是項支出非屬用以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核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另有將非歸屬當年度研究發展計畫所相應發生之研發費用,列報適用投資稅額抵減,凡此情形應依法予以調減可抵減稅額。
  財政部表示:政府為扶植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投資而訂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各項租稅減免辦法,惟營利事業在享受稅捐抵減利益的同時,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依法列報;相關費用支出應確實支用於產業研究發展,如此方能落實政府美意。財政部再次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