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該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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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該保險費不得列為營業費用。 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而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屬於個人保險,並非團體保險,不因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等型態而有所改變,故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該保險費即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