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參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退稅機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依該條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惟本於互惠原則,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說明,配合上開條文之施行,財政部已訂定並發布「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及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者,得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因外商參展退稅機制係自本(99)年7月1日實施,所以明年得申請退還99年度營業稅之稅額門檻按施行月份比例計算為新臺幣2,500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參展廠商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繕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退稅訊息陸續建置,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as.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8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