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大變革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來電詢問: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之課稅所得額200,000元,其應納稅額40,000元,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是否為20,000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曆年制公司組織,99年度暫繳申報在99年9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依財政部99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規定,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額變革如下: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故○○公司依上開規定計算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應為17,000元(200,000×17﹪×1/2)。
國稅局又說,公司9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如在120,000元至181,818元之間,其99年度暫繳稅額計算方式為:(98年之課稅所得額-120,000)×1/2×1/2。
該局同時表示,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請多利用財攻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繳納,若暫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省時又方便。【#3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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