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營業用房屋不以門市交易或營業登記處所為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屬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不論是否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會定期將房屋稅核課情形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清查房屋稅籍相關資料,若查有使用情形變更為營業用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所收通知函核課事項,如有不符,請與文內所載承辦人聯繫告知,以落實房屋稅籍正確性。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房屋原供營業但已改為住家使用者,請於30日內申請改課,以維護己身權益。

  對於房屋稅課稅有任何問題,可以電話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