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取得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對全體合夥人之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鳳山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可否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

針對債權人申請查調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依財政部99年7月30日函釋:「……執行名義係命合夥團體履行債務,應先執行合夥財產,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但合夥人否認合夥時,債權人應另有確認其為合夥人之確定判決,始得對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