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得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民宿稅捐之核課,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惟民宿之經營除需符合上開規定外,尚需為合法登記之民宿,始享有租稅優惠;反之,如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其房屋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