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土地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與年度中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自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期差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此一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