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辦失竊註銷後經尋獲領回,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才可繼續使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係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車輛失竊時,所有人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即可自報案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當年度未過期稅款並可退還。 近來實務上,有失竊車輛所有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但卻於警方尋獲後,在未重領牌照情況下,即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之情形。因此,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已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之車輛如經事後尋獲,應重新辦理驗車領牌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再行駛公共道路。如未辦理而使用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其查獲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款外並處2倍罰緩,罰則相當重,車輛所有人不可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