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確實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如有以重劃後抵費地抵付工程費用時,應從高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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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針對高雄市重劃完成之自辦市地重劃案進行專案查核,發現部分承包工程之營業人涉嫌漏開發票金額高達1億6千3百萬元,逃漏營業稅甚鉅,國稅局除核定補徵營業稅779萬元外,並裁處1,300萬元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該局查核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案,初步分析承包重劃區工程之營業人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乃特別成立專案小組深入查核。
經國稅局向地政等單位蒐集相關證據後,發現甲公司承包重劃區工程,約定工程總價款為2,000萬元,惟工程完工後一直未開立發票,涉嫌漏開發票。另查獲乙公司承包重劃區工程,工程決算金額應為2.39億元,惟該公司僅開立發票0.96億元,涉嫌漏開發票1.43億元。該兩案經國稅局專案查核結果,合計補徵營業稅及裁處之罰鍰約2,07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包土木建築工程,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一期應收價款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以重劃區抵費地作為營業人承攬工程之對價,如重劃區抵費地之價值較承攬工程之總價款為高時,應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從高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請確實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將依法處以1至3倍之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秘書 姓名:陳艾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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