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99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11月25日公告99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局舉例, A公司於99年1月12日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君、乙君、丙君退休,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1.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60萬元,退職所得=1,600,000-(169,000×10年)<0,即所得額為0元,扣繳義務人免開立及申報甲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2.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270萬元,扣繳憑單應填報退職所得=(2,700,000÷15-169,000)×15×0.5=82,5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82,500×6%=4,950元;3.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850萬元,應填報扣繳憑單之退職所得=〔(8,500,000÷25)-339,000〕×25+(339,000-169,000)×25×0.5=2,150,0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2,150,000×6%=129,000元,且A公司應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乙君、丙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23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