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間因私人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手續,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心存僥倖,未將利息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殊不知,稽徵機關仍會透過其他管道進行查核,如經查獲漏報利息收入,除會被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另提醒民眾,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不需辦理扣繳之所得;該所呼籲,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