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請注意!財政稅務局提醒您: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依據財政部函轉法務部最新的解釋,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准予提供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因此,民眾如有需要請依規定程序到本局申請,以免再跑一趟。
相關解釋函令已在本局網站(www.cyhtax.gov.tw)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05)3620909轉136或民雄分局(05)3620505,本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