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減免案件,申請期限延至9月23日截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9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開徵,依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減免徵地價稅案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原申請截止日9月22日,因適逢中秋節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供作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如果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或騎樓、走廊用地等,亦可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為:
(一)、地上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本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土地使用情形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減免徵地價稅規定尚未申請者,請把握期限(即9月23日前)及時向土地所在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