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廣告費用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看板,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
北區國稅局指出,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正確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收入與費用配合之租稅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