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不論係縣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移轉時則不適用上述之規定。
  稅務局指出: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移轉」包括繼承移轉在內,所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法享用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其移轉之土地如符合該規定,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民眾對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