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贈與予他人時,雖欲移轉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於移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如果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須特別注意,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必須以「出售」的方式辦理移轉,方得適用該特別稅率。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無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該局提醒民眾,在訂立土地移轉契約時,應特別注意「買賣」及「贈與」課稅上的區別,謹慎選擇移轉方式。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