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前購入土地,繳納當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並說明,8/31前取得土地,原則上必須繳納當年地價稅;但,因法院拍賣、公用徵收、共有物判決分割、繼承等特殊情形取得物權,則因權利取得係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是以取得權利日為準,該日在基準前由取得人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如該日在基準日後則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例如,向法院拍定取得土地,是以領得法院所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為準,核發日在8月31日之前(含當日),雖未向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登記,當年地價稅,仍由新所有權人負納稅義務。您如尚有地價稅疑義,請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由總機8226121轉182-187向土地稅科地價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