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申請減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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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凡那比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那比颱風來襲所帶來豪雨重創南台灣,造成屏東部分地區嚴重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請儘速在申請期限內提出,才能讓損失降到最低點。
  該局表示災害損失減免的申請項目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之減免,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三)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當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9年9月22日,因逢中秋節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機車(151cc以上)因颱風來襲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所轄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自報廢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二)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開立之受災證明及修車證明,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後,再持報停證明向該局申請自受災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三)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經修復後,請於災害發生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水災證明及泡水車輛進出修理廠時間相關證明申請,得按日扣除修理期間之稅捐。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颱風來襲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請撥以下洽詢電話:0800-876969(屏東稅務局)、   0800-861005(潮州分局)、0800-881200(東港分局)、0800-889002(恆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