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游泳池等供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之收費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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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大學提供游泳池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惟所收取之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次按「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為財政部94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函所明釋。
該局表示:學校提供游泳池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