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配偶死亡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那夫妻離婚時是否也同樣可以不課徵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查按財政部96年發布行政解釋令,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之夫或妻依該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間贈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於98年1月17日財政部續以台財稅字第09704005110號函釋示,夫妻離婚,亦屬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予比照96年令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指出,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行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稅捐稽徵機關針對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若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由是,該局提醒民眾,配偶死亡或夫妻離婚,致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雖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日後土地欲再移轉第三者時,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起算,來核計漲價總數額。因而,其土地增值稅只是暫時不課徵,並非予免徵,當再移轉他人時,是要一併徵收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