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營業人詢問,銷售貨物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掉換貨物時,該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情形,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或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替代;如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則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該局接著說明,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如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若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掉換貨物時,除須依上述處理方式辦理外,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掉換貨物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9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