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不得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分別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營業人)千萬不要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當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之費用或進項,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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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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