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不動產捐贈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年度。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不動產捐贈列舉扣除,其捐贈年度之認定,應以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為準,不得以出資購買年度為扣除年度。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額者,其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國防、勞軍及政府不動產之捐贈,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應以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列報捐贈扣除,而不以購買該不動產之出資年度為扣除年度。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對財團法人A教會捐贈扣除額500,000元,經該局以捐贈標的為不動產停車位,因尚未辦妥產權移轉,予以否准認列。甲君復查主張其係於96年度透過B建設公司代收現金,並已取據A教會開立之收據,本件應認係96年度之現金捐贈云云。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教會於96年度開立捐贈收據予甲君,係依據渠等及B建設公司簽訂之捐贈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捐贈標的為未經裝潢之房屋及停車位, A教會並根據B公司提供之施工進度開立捐贈收據,足認系爭捐贈標的為不動產停車位,甲君主張現金捐贈尚不足採。又該局查得受贈之停車位因建築物使用執照尚未取得並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甲君主張本件為96年度之捐贈,核無足採,復查後乃予以駁回。甲君仍未甘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財政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個人如以不動產捐贈,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為捐贈扣除年度。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陳桂足,電話:04-23051111轉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