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係指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稅務局指出,土地如果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當年度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1年,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為新所有權人;反之,土地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全年地價稅。稅務局強調,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與房屋稅可因房屋所有權移轉,依實際持有期間按月計算稅額分單課徵不同。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