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修正「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條文草案請民眾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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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因應發展花蓮觀光,鼓勵投資,吸引觀光客駐足消費,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等最優惠投資環境,依據娛樂稅法第6條之規定,研擬修正「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草案,業經陳報縣府核示。 本次修正要旨有:修正「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第1項為:「本縣娛樂稅徵收率訂定如下:」,第2條第1項第2款為:「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百分之五。」,第2條第1項第5款為:「舞廳及舞場百分之五。」,修正第2條第1項第6款為:「高爾夫球場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百分之二點五。其他提供娛樂設施者百分之五。」,修正第2條第3項為:「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興建提供使用者徵收率依百分之一課徵。」,修正第2條第4項為:「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提供使用者徵收率依百分之一課徵。」,增訂第2條第5項:「符合花蓮縣重大投資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興建娛樂設施、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使用者徵收率依百分之一課徵。」 民眾對修正條文草案如有意見,請於9月30日前聯絡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股長曾廣誼,專線:03-8226121分機:137,傳真03-8239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