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後,不得要求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後,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採二維條碼方式計算稅額,卻漏未寄出申報資料,依規定仍屬未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採用標準扣除額核定稅額後,納稅義務人不得再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民眾如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各項支出金額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98年度單身者可扣除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可扣除152,000元),適用列舉扣除額可較節稅,惟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除可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外,避免日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還要被處以罰鍰。該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如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