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時,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如逾期未辦理暫繳,稽徵機關應依法核算其暫繳稅額,並就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利息核定發單補徵,又逾限繳納稅款者,則需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局說明,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或暫繳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及採用預估暫繳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外,逾期未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於10月31日以前,就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核定發單補徵;若該營利事業仍未依限繳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即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且應納之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30天)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之利息。&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留意稅法有關暫繳申報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電話28315171分機35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