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報繳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免再報繳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因繼承取得房屋,已辦妥保存登記者,應檢附房屋權狀影本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如為未辦保存登記案件,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逕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