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同意之結餘保留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價款,不得分年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以報經財政部同意之結餘保留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價款,應自該保留款項下沖轉,不得分年提列折舊。
上開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如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孳息及收入70%者,經檢附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全部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書(含使用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轉財政部同意者,該項保留款即屬專款專用性質,當年度得以暫時免納所得稅,惟如嗣後無法依其計畫執行時,則應就全部結餘款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因該保留款已全數視為保留款發生年度之費用或支出,故嗣後以該保留款所購置之固定資產,自不得再分年提列折舊,以免產生重複列報支出之問題。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規定如仍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妃玲,電話:04-23051111轉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