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報告若未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則所建立之常規交易範圍將不被國稅局所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於查核部分營造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等公司所提示之移轉訂價報告中有關可比較對象篩選部分,係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95~97年版」 (資料年度為94~96),選出其中為「建築工程業」之94~96年度可比較對象,其樣本數分別為178家、288家及537家,並據以建立3年度平均常規利潤率範圍為0.03%~2.8%。因前開資料並未詳列公司名稱且受查公司亦未依規定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其所建立之常規利潤範圍並不為國稅局所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以非關係人在可比較情況下所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評定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同準則第8條規定,在分析可比較程度時,應考量以下會影響價格或利潤之6項因素,包括「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的特性」、「執行的功能」、「契約條款」、「承擔之風險」、「經濟及市場情況」及「商業策略」等。本件受查公司僅以同一行業別篩選出可比較對象,並未針對可比較對象主要營建房屋之結構(鋼構、RC或磚瓦造)是否相同或類似、保固及付款條件、營業規模等是否具備可比較性予以詳細分析,因此,國稅局認為其所建立之常規利潤範圍並不具備可信賴程度,而未被國稅局所接受。
該局指出,可比較程度分析是建立常規交易範圍不可或缺之重要步驟之一,可比較程度愈高,則資料之可信賴程度愈高,另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中亦特別強調可比較程度分析要重質不重量。國稅局說,一般而言,經過可比較程度「定性」及「定量」篩選之後,可比較對象的家數大致上應在10餘家以內,本件受查公司選出之可比較對象家數在百餘家以上,明顯讓國稅局懷疑其可比較資料之品質是否值得信賴,進而發現受查公司並未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篩選出相似度較高、品質較佳之可比較對象。
該局進一步指出,常規交易範圍之認定常是決定受查公司是否會被移轉訂價調整之關鍵因素,而可比較對象之選定則是攸關常規交易範圍之建立,也常是徵納雙方最常討論或發生爭議之部分,當然其關鍵點還是在可比較資料之品質及可信賴程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將相關佐證資料保留,俾供國稅局查核。倘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認定確有移轉訂價情事時,根據目前國際查核經驗,營利事業通常會選擇與國稅局坐下來談,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為最佳的處理方式,因此,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當面臨移轉訂價調整時,不妨多多與國稅局溝通,達成雙贏的局面也是國稅局所樂見的。
該局說,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移轉訂價問題,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復慧,電話:04-23051111轉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