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買取得的土地,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在今年7月才購買的土地,本年度的地價稅應該由何人負擔,是否按取得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期間按月分別計算?

 該局指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期間雖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當年度8月31日為認定之基準,也就是說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以當年度擁有土地期間的月份計算地價稅。所以,民眾在7月間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到年底為止,只持有該筆土地6個月期間,仍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民眾在買賣土地時,雖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該年度雙方地價稅的繳納比例或由何人繳納,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因此而變更納稅人應負擔公法上繳納地價稅的義務,故該局仍會依當年度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寄發地價稅繳款書。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