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房地上,出售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土地增值稅要適用百分之十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其中要件之一就是,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原來是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為出售房屋實際上的困難,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只要其他條件也符合,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化分局 陳美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