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保付支票作為擔保經稽徵機關提現保管准視同現金繳納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0/09/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作為擔保之金融機構「保付支票」,既據呈明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管理後提現保管,應准視同現金繳納,嗣後行政救濟確定,倘應補徵稅款,自應准予減除上項擔保金額後,再行計算該項補徵稅款應加計之利息。 新化分局 郭美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