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萬元以下者,課徵稅率5%,與薪資所得扣繳率6%之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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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萬元以下者,課徵稅率5%,與薪資所得扣繳率6%之規定不同 【中縣訊】潭子鄉徐小姐問:有關新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萬元以下者,課徵稅率5%,與薪資所得扣繳率6%之規定不同,究應如何扣繳?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率與薪資所得扣繳率性質是不同的,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係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課稅級距分5級,稅率分別為5%、12%、20%、30%及40%,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萬元以下者,課徵5%…綜合所得淨額409萬元以上者稅率40%。而扣繳率則因給付所得種類不同,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按下列2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1)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6%。(2)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註: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該分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因給付所得種類不同,扣繳率亦不同,代扣稅款時請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以免逾限致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