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理米酒應陳列於調味用品區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鑒於料理酒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兩者在物理特性、用途、品質、最終使用者、通路、消費者習慣、價格政策等並不相同,立法院通過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稅方式課徵菸酒稅。北區國稅局呼籲業者,販售料理酒時,應將料理酒陳列於調味用品區,並與飲用酒隔開。
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料理酒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該局所屬單位將全面動員並至販售料理酒營業處所進行輔導,請業者配合將料理酒陳列於調味用品區。該局希望藉由全面輔導,讓業者共同響應政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