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那比風災淹水房屋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那比颱風」水患嚴重,致納稅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減輕受災戶之稅負,特辦理減免房屋稅作業如下:
一、減免標準:
(一)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
(二)本次專案辦理減免標準:
1.淹水區:對轄內房屋遭受水災且淹水高度達50公分者,予以免徵房屋稅3個月。
2.重災區:位居山崩、土石流等危險區域之房屋,因本次風災遭致房屋受損且聯外交通中斷者,減免6個月。惟截至聯外交通修復通行且其房屋可供居住、使用狀態之日實際期間超過6個月者,按其實際期間減免房屋稅。
二、申辦期限及方式:
(一)於災害毀損發生之日起30日內,得由納稅義務人逕向稅務局總局或兩分局填寫申請書辦理減免事宜。
(二)為因應本次風災並兼顧簡政便民及體恤民情之宗旨,主動依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清冊」,查明辦理減免,免由受災戶個別向稅務局申辦。
 地方稅務局並特別說明,對於大社、仁武等工業區內之受災房屋及車輛,由各工業區管理處將所有廠商之受災減免申請書彙整,該局將派員至管理處辦理收件,免由廠商各別向稅務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