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料理米酒應擺放在料理用品區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深受各界囑目的料理米酒課稅問題,終於落幕了!酒精度20度以下,專供烹調使用的料理米酒,自99年9月16日起,正式排除在蒸餾酒的課稅範圍,改以料理酒類按每公升9元計稅,以每瓶0.6公升料理米酒為例,每瓶酒稅只有5.4元,較以前是每瓶29.25元,足足減少近25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99年9月1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99年9月16日起施行。本次修法,係因我國米酒主要作為料理用,故於料理酒類中新增料理米酒,以降低民眾購買未稅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之健康。
  該局特別提醒各通路業者,料理米酒係專供烹調使用,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兩者在用途、品質、最終使用者、通路、消費者習慣、價格政策並不相同,因而業者在販售「料理米酒」與「一般料理酒」時,應擺放在料理用品區,也就是和鹽、醋、醬料等調理用品擺放同一區,勿與飲用酒置放同一區;國稅局還建議業者可在飲用酒區設置引導標示,方便消費者至料理用品區選購。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業者在製作宣傳廣告(DM)時,要配合將料理酒類置於料理用品區版面,並且依照財政部公告之警語「食用含酒料理,請勿開車」標示,以便與飲用酒有所區隔。
  南區國稅局最後表示,該局自即日起,將派員逐家訪視並輔導業者,請各業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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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