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空置未為使用,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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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提醒您,合法登記之工廠直接供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雖可減半徵房屋稅,但工廠停工期間或空置未為使用時,房屋稅課稅情形卻大不相同。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若其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於廠內,且未變更其他使用,仍可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若係空置未為使用,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或於停工期間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自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故不論是停工期間工廠變更其他使用或空置未為使用,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的規定於30日內提出申報,以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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